一、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18〕33号),目的是加强会计人员管理,明确会计人员范围和专业能力要求。
一、会计人员的范围
会计人员,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
会计人员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六)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七)会计监督;
(八)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九)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要求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四)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会计人员具有会计类专业知识,基本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表明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判断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苏财规[2018]22号)。
二、继续教育对象
在连云港市范围内,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其中:公需科目由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专业科目由连云港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三、继续教育学分要求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3学分。
四、继续教育培训形式
连云港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继续采取网络教育与面授培训相结合,以网络教育为主;有条件的单位经市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统一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开展会计专业知识培训。
此外,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还可按照《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十三、十四条相关规定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详细情况可登陆连云港市财政局“会计之家”网站查询。
五、继续教育培训流程
1.登录连云港市财政局(http://czj.lyg.gov.cn)网站“会计之家”网页—“连云港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选择网校—注册—选择培训年份—付费(电子付费)—选择课程—开始学习—课时完成—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即继续教培训完成。
2.登录华夏会计网(http://www.hxacc.com/)—继续教育培训入口-注册—选择培训年份—付费(电子付费)—选择课程—开始学习—课时完成—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即继续教培训完成。
华夏会计网为我市唯一签订协议的继续教育合作网校,会计人员擅自参加其他会计网校的继续教育网络培训,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将不予以登记继续教育学分。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一、政策依据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会〔2019〕19号)。
二、采集对象
连云港市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
(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中、高级和正高级)的人员;
(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具体包括:(1)出纳;(2)稽核;(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7)会计监督;(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9)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三、采集原则
会计人员按以下原则选择地区进行信息采集: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按工作单位性质、所在地的行政区划进行采集,即: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选择市直进行采集,其他单位(包括部、省、市属企业)选择所在地行政区划进行采集;
2.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未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原则上按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行政区划进行采集,也可在工作单位所在地采集;
3.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在校学生原则上按学校所在地的行政区划进行信息采集,也可在户口所在地采集。
四、采集内容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本人电子照片、学历学位、会计从业信息、专业技术资格等。
1.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会计人员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出生日期、性别、国家(地区)、民族、政治面貌(其中部分信息由江苏省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
2.学历学位包括会计人员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信息,含:最高学历、最高学历证书号、最高学位、最高学位证书号、毕业院校、毕业时间、所学专业。
3.会计从业信息包括,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从事会计工作年限、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间、珠算等级、是否注册会计师、是否税务师、是否资产评估师;在校生填写学校所在地;会计在岗人员填写工作单位全称、工作单位社会信用代码、工作单位经济类型、现从事会计工作岗位、会计行政职务、工作单位电话、工作单位地址。
4.专业技术资格包括专业技术资格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类型、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方式、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时间、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号或批文号(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填写多条信息)。
5.材料上传,根据填写的信息系统自动判断需上传的附件。
五、采集流程
信息采集工作由会计人员在线填报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审核确认,无需会计人员到现场办理。具体流程为:
1. 会计人员登录“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http://kj.jscz.gov.cn)进行实名认证、信息填报、材料上传、确认提交。
2.所属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完成信息采集。
3.后续变更,首次采集审核通过后,如人员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由本人登录系统自行修改后,由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审核生效。
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审批
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第98号令)第三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二、申请条件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三、提供的材料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四、办理程序
申请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请登录“全国代理记账管理系统(http://dljz.mof.gov.cn)”,在网上提交申请材料,并持相关材料到所在县区财政部门申请办理。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报名考试
一、报考条件: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中、高级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3)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能力和业务技能。
除具备上述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初级资格:必须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和技校)及以上学历。
中级资格(符合其中一条即可):(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3)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4)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5)具备博士学位;(6)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高级资格(符合其中一条即可):(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3)具备博士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报考中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完成信息采集工作,并完成规定年度的继续教育。
二、报考流程:
考生自主网上报名注册---→各所属地报名点审核(报名点)---→考生自主网上交费成功,报名结束。
三、报名办法:
报考人员应认真阅读网上报名提示,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网上填写和现场报名手续。网上报名主要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考生网上自主报名注册阶段;
(二)现场审核阶段;
(三)考生自主网上交费。
每年度报名前,市财政局将通过连云港市财政局官网、微信公众号、连云港市财政局“会计之家”网站、报纸、电视台等媒体推送报考政策,敬请考生关注。
会计方面相关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会计人员规定有哪些?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的有关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行为有哪些,如何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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