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疫情防控期间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实行采购便利化
1、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2、各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3、各采购单位应当加强疫情防控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凭证的管理、留存备查。
二、疫情防控期间,为缓解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出台7项措施, 帮助全市中小微企业平稳发展
1、加大政府采购预留份额比例,鼓励采购人预留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2鼓励采购人执行定点采购时优先选择小微企业供应商;3、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原则上免收投标保证金,切实降低其投标成本;4、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5、给予履约支付支持。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微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减免收取履约保证金、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采购人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6、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