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我市代理记账行业持续发展,现将我市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记账机构管理实行告知承诺
1、事项名称
代理记账许可证
2、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第98号令)第三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连政发﹝2014﹞128号)要求,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审批由市财政局下放各县区审批。《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财办﹝2021﹞20号)要求,全国范围内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方式。
3、申请条件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从业人员。
4、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机构登录“全国代理记账管理系统(http://dljz.mof.gov.cn)”进行网上申请,网上审核通过后联系所在县区财政部门进行面签并提交下列纸质材料(联系方式附后),申请机构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注册号”一栏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格式附后);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格式附后);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五)专职人员身份证及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会计行政审批事项承诺书》(格式附后)
5、监管方式
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平台、江苏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信用信息“双公示”平台、市财政局官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主管部门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强化审管联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自贸试验区连云港片区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取消审批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财办[2021]20号)精神,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取消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后,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接受其他单位委托,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并接受具有行政管辖权的财政部门的管理。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原已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有关规定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企业,其证书依然有效。
依据《连云港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方案》(连政发〔2022〕97号)精神,连云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参照自贸区试验区连云港片区改革方式执行。
根据《关于做好2023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3〕4号)精神,代理记账机构包括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企业,要按规定于每年4月30日前向财政部门进行网上年度备案。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代理记账机构需要办理资格许可证的,按照自愿原则向属地财政部门提交办证申请。
附件 1.各县区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联系方式统计表
2. 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承诺书
3. 代理记账机构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
4. 会计行政审批事项承诺书
连云港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