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材料
一、 资产无偿转让(调拨、划拨)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报告;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拨、捐赠审批表》; (三)单位分立、撤销、合并,以及隶属关系改变等有关批准文件; (四)产权权属证明复印件(如处置房屋建筑物和国有土地,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证等,以及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土地坐落、面积、规划用途); (五)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单、工程决算副本、固定资产卡片等,需加盖单位公章); (六)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及受让方基本情况说明; (七)单位资产处置公示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公示形式、内容、时间、地点、公示结果以及对相关意见的处理等情况; (八)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 资产出售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报告;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产权权属证明复印件(如处置房屋建筑物,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以及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的坐落、面积、用途等); (四)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单、工程决算副本、固定资产卡片等,需加盖单位公章); (五)资产评估报告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表; (六)出售方、购买方草签的出售协议; (六)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七)单位资产处置公示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公示形式、内容、时间、地点、公示结果以及对相关意见的处理等情况; (八)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 资产出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报告;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产权权属证明复印件(如处置房屋建筑物和国有土地,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证等,以及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土地坐落、面积、规划用途); (四)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单、工程决算副本、固定资产卡片等,需加盖单位公章); (五)资产评估报告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表; (六)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受让方基本情况、有关批准文件及情况说明; (七)出让方、受让方草签的出让协议; (八)单位资产处置公示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公示形式、内容、时间、地点、公示结果以及对相关意见的处理等情况; (九)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 资产报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报告;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产权权属证明复印件(如处置房屋建筑物,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以及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的坐落、面积、用途等); (四)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单、工程决算副本、固定资产卡片等,需加盖单位公章); (五)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报告。国家有专门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资产,按国家规定提供技术鉴定意见,如:房屋拆除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车辆报废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专业设备等国家无专门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资产由其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小组(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内部技术鉴定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六)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单位内部核批文件及情况说明; (七)单位资产处置公示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公示形式、内容、时间、地点、公示结果以及对相关意见的处理等情况; (八)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 资产报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报告;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产权权属证明复印件(如处置房屋建筑物,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以及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的坐落、面积、用途等); (四)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单、工程决算副本、固定资产卡片等,需加盖单位公章); (五)资产发生毁损、盘亏、失窃等的情况说明、报案证明等; (六)对非正常损失有关责任者的责任认定; (七)资产报损的技术鉴定报告。国家有专门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资产,按国家规定提供技术鉴定意见,如:房屋拆除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车辆报废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专业设备等国家无专门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资产由其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小组(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内部技术鉴定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发生的资产报损,应由权威部门出具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等; (八)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公司的理赔凭证及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九)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单位内部核批文件及情况说明; (十)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和经济鉴证证明; (十一)单位资产处置公示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公示形式、内容、时间、地点、公示结果以及对相关意见的处理等情况; (十二)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报告;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坏账损失的核销证明(如法院判决书、破产公告或破产清算清偿文件及清算完毕证明、工商部门的吊销注销证明、税务部门的注销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债务人死亡证明、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决定文件以及其他足以证明资产确实无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证明等)、单位合法合理的催收证明、对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者的责任认定; (四)单位内部核批文件及情况说明; (五)单位资产处置公示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公示形式、内容、时间、地点、公示结果以及对相关意见的处理等情况; (六)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和经济鉴证证明; (七)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 资产置换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报告;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产权权属证明复印件(如处置房屋建筑物,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以及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的坐落、面积、用途等); (四)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单、工程决算副本、固定资产卡片等,需加盖单位公章); (五)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六)置换双方签订的资产置换意向书; (七)置换资产的批准文件; (八)资产评估报告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表; (九)单位资产处置公示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公示形式、内容、时间、地点、公示结果以及对相关意见的处理等情况。 (十)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八、 资产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报告;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拨、捐赠审批表》; (三)产权权属证明复印件(如处置房屋建筑物,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以及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的坐落、面积、用途等); (四)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单、工程决算副本、固定资产卡片等,需加盖单位公章); (五)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捐赠资产的批准文件及情况说明; (六)捐赠方与接受捐赠方的捐赠协议书; (七)单位资产处置公示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公示形式、内容、时间、地点、公示结果以及对相关意见的处理等情况; (八)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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