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名称: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
二、申报依据:
省职称工作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教授资格条件)》等138个条件的通知(苏职称[2003]2号)中“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试行)”有关规定。
三、申报对象:
符合“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试行)”申报条件并持有有效的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的会计从业人员。
四、申报程序:
1、拟申报人应自行对照《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以下简称《条件》),基本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以向本单位人事(或职称)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各单位人事(或职称)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对照《条件》对申报者的基本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并按本单位申报职称评定的工作程序决定是否同意推荐;
3、将同意推荐的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工龄、取得会计师或会计相关中级职称的时间、取得中级职称以来主要业绩及撰写的专业文章、论文、职称计算机考试有效证明情况等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公示无疑义的申报人员按照要求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1)《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一式3份(不能使用复印件);
(2)《江苏省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
(3)《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初审登记表》1份;
(4)免冠大一寸近期正面相片一张;
以上材料不需要装订。对于上述(1)至(3)项表格请认真如实填写,并按照表上要求签字和加盖相应部门公章,未签字或盖章的无效。
(5)会计从业资格、学历、会计师或会计相关中级职称证书、年度考核、继续教育、职称计算机考核等有效证明材料;
(6)取得会计师或会计相关中级职称以来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总结报告(本人签名,单位人事和财务部门共同鉴定并盖章);
(7)取得会计师或会计相关中级职称以来的获奖情况、证明专业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的有关材料、财会管理或应用方面的研究成果以及推广情况;
(8)取得会计师或会计相关中级职称以来撰写的具有代表性的本专业论文、论著或译著;
(5)至(8)项除论文、论著等需要提供原件外,其余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由本单位人事(或职称)部门核实盖章并由核实人签字;各市申报的材料,其中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师或会计相关中级职称证书、高级会计师考试合格证书、继续教育证明复印件还应有财政部门核实人签字;
将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并编写《送评材料目录》,编上页码,连同(1)至(4)项材料一并装入档案盒。
五、评审条件
按《关于当前职称工作中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苏人发[2004]24号)和《关于职称改革中有关问题答复口径的函》(苏职称办[2004]5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当年高级会计师申报对象的变化和会计专业业务的发展情况,在高级会计师评审中对《条件》中有关评审条件部分条款进行适当修订:
1、第七、八、九条评审条件修改为: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会计及会计相关中级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过全省或一个地区(包括行业或系统)执行的财务会计或相关业务法规、规章制度或办法的制订工作.
(二)制订过大、中型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或者策划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咨询方案被采纳。
(三) 作为课题(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承担本行业省(部)级会计研究课题、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市级2项以上。
(四)市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术项目、重大建设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负责人或主要承担者,或大中型企业上市、改制、重组、清算等财务方案制定人或主要参与者,或者提出的建议或措施至少有两项以上被采纳的(由相关项目组织单位提供证明)。
(五)会计中介机构中,从事审计、评估工作5年以上,担任过2个以上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或资产评估项目负责人,并为企业提出管理建议被采纳。
(六)担任企业集团或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或财务处(科)长3年以上,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取得特别显著的成绩(由本单位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市职称部门或省行业主管单位职称部门核准)。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会计及会计相关中级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拟定或参与拟定的财务会计或相关业务法规、规章制度或办法,经实践证明效果显著,得到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二)主持和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创造了先进的管理经验,业绩显著,贡献突出,被省(部)级以上业务主要部门认可,并经财政机关确认有推广价值。
(三)主持和承担的会计改革课题、科研项目,理论上有创新,对会计实务工作有现实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评定,被认为具有国内较高水平。
(四)积极参与经济改革,在促进本地区生产、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成绩突出;或在参与单位生产经营管理决策,加强经济核算和管理上,促进资金、成本、利润、消耗等主要经济指标到全国或省同行业先进水平,并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可。
(五)直接参与市级以上或部门组织的重大经济问题或偷税、走私案件的检查;或接受司法部门的委托,对疑难复杂经济案件进行司法鉴定,其工作成果对案件的定性、处理有重要作用,受到政府或相关部门的嘉奖或通报表扬。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会计及会计相关中级资格后,发表、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每篇不少于2000字)、著作(主要编著者),专业文章(第一作者、每篇不少于800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专著或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并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1篇以上;
(四)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并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2篇以上;
(五)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并在市级
以上刊物发表独立撰写有价值的专业文章2篇以上。
2、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对职称外语不作要求。
3、本文中“会计相关中级资格”指统统计师、审计师;“市级”指地市级,不包括县级;“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指公开发行或虽内部发行但在行业内具有较高权威性的省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报纸。
六、报送材料时间:据省财政厅要求,另行网上通知。
七、收费标准:每份收取评审和论文鉴定费400元。
八、责任部门:市财政局会计处
九、联系电话:552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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