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程序
一、审批依据
《连云港市财政局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连财库〔2017〕22号)。
二、申办条件
1、允许单位设置的长期性账户仅为零余额账户,统一用于办理和核算单位财政集中支付业务。
2、单位可以选择设置以下过渡性账户。随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深化,过渡性账户应逐步予以撤销。
(1)基本存款账户。非全额拨款单位用于办理和核算单位往年结余财政性资金和其他收入,以及自筹、捐赠、往来等资金的收付业务。此账户撤销后,上述单位零余额账户应变更为基本存款账户。
(2)基建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和核算单位各种基本建设资金的收付业务。直接承办基本建设任务的单位可开设一个基建存款账户,项目竣工决算后应予以撤销。能通过零余额账户支付基本建设资金的,则不得设置。
(3)贷款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和核算单位确因业务需要而向银行贷款的收付业务。贷款转存款一般应在基本存款账户中核算。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贷款的,不再设置。具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贷款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基建存款账户和贷款转存款账户只能选择一个开设。
(4)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和核算临时机构资金收付业务和新设机构注册验资业务。此账户规定使用期限,期满后予以撤销。
(5)住房公积金账户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账户。仅限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设,分别用于办理和核算由各单位代职工汇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增值收益的收付业务。
(6)社保基金发放账户。仅限于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开设,用于办理和核算财政拨入的社会保险基金及其利息的收付业务,暂可按代理发放银行分设。利息收入及时上缴财政。
3、单位按规定可以设置以下特殊性账户。
(1)工会经费账户。用于办理和核算单位工会经费收付业务。
(2)党费账户。用于办理和核算单位党费收付业务。
(3)国务院、财政部、省政府和市政府规定开设的其他特殊账户。
三、申办材料
1.提供正式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性质,申请开设或变更银行账户的理由,拟开设银行账户的性质和核算内容,包括基本存款户、专用存款户等,核算内容应反映主要业务事项,拟开设或变更账户的具体银行的名称和地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银行账户开户申请表》(一式五份)。《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银行账户开户申请表》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加盖开户单位公章、主管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字、财务负责人签字、单位负责人签字)。
3.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开户许可证、单位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经办人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开设专用存款账户的还需提供有效批准文件。
4.变更银行账户应提供有效说明文件和原账户财政批准开设的审批表,在办理变更手续后应将原账户销户证明复印件报市财政局国库处备案。
四、办理流程
1.单位携申办材料至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审核。
2.经业务处审核盖章后报市财政局国库处审批。
3.市财政审批后至开户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五、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
六、联系方式
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中路99号,联系电话:0518-85520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