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依据:
江苏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江苏省罚没收入代收代缴管理办法〉、〈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收据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预[2001]60号)。
二、范围对象:
各县(区)财政局、市各行政执法机关(单位)。
三、报送材料:
1、法制部门核发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认定书;
2、票据领用单位介绍信;
3、票据领用经办人工作证;
4、《财政罚没票据领用登记证(副本)》;
5、《罚没收据缴验表》。
四、办理程序:
1、首次领取罚没收据
罚没收据领用单位经办人应携带法制部门核定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认定书、领用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工作证,经市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发给《财政罚没票据领用登记证(副本)》,并根据情况,限量发放罚没收据。
2、再次领取罚没收据
采用缴旧领新的办法。罚没收据领用单位经办人应携带《财政罚没票据领用登记证(副本)》,并将事先填写的《罚没收据缴验表》连同罚没收据存根交市财政局进行缴验,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再次发放新的罚没收据。
五、办理时限:工作日内随到随办。
六、责任部门:连云港市财政局综合处。
联系电话:0518-8552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