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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市新交付小区违法建设监管工作的意见

信息来源:连云港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11-22 15:27 字号:[ ]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住宅产品多样化新形势下违建管控工作,强化新交付小区违建管控,杜绝新交付小区新增违建发生,切实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连云港市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新交付小区违法建设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按照“及时发现、有效控制、依法查处、坚决拆除”的要求,对新交付小区违反城乡规划、自然资源、住建等法律法规,进行新、改、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各类违法建设,建立健全源头防范、及时发现、快速查处的长效机制,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推动我市新交付小区违法建设“预防、发现、制止、报告、查处、拆除”各工作环节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高效运行。

二、工作职责

1.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新交付小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及时将新交付小区纳入巡查网格开展防控。采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城管、住建等执法人员和社区网格员、物管人员等多方联动巡查机制,通过错时、机动、定点等巡查方式,建立“网格化分工+全流程监管+大数据溯源”精准治违新模式,做到新增违建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拆除。

2.巡查人员应加大对侵占小区道路、绿地、露台、平台、退台、屋面、公共门厅、楼梯间、过道、采光井、通风井、管道井、独立的庭院以及底层架空公共活动空间等违建易发、高发区域和损坏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建筑立面、擅自改变房屋原始设计等违法建设的巡查频率和监管力度,对部分高层楼顶、围墙内等新增违建隐蔽性强、取证难度大的区域,推广应用无人机航拍技术进行无死角、全覆盖航拍,及时发现、处置隐蔽新增违建。

3.社区统筹负责新交付小区巡查网格建立和实施工作,压实网格员巡防责任,严格落实日网格巡防工作制度,并同步上传到连云港市违法建设信息管理平台。发现小区违建,应当劝阻、制止,及时向违建执法机关报告,协助违建执法机关开展查处工作,有条件的应动员、协助业主自拆。

社区应将网格巡查员、片区负责人、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以违建管控公示牌形式张贴、树立在小区各出入口的显要位置,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负责牵头建立居民代表、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以及相关单位和人员共同参与的小区违建议事协商机制,对新交付小区的违建治理形成管理规约。

4.新交付小区物业公司负责小区的入口管理和违建巡防,向业主发放《住宅装修须知》,与装修业主签订《违建预防承诺书》,做好入口登记、业主装修方案报备及小区违建信息档案记录等台账工作,监管进入小区的工程车辆及建筑材料,定期检查装修住户施工情况。发现小区违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及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城管、住建等执法部门(以下简称违建执法机关)报告,配合做好执法人员进入小区、调查取证、开展拆违工作。

涉及违法建设的,物业公司应当按照管理规约限制相关施工人员、建筑材料进入小区。

5.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小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发现小区违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及时向违建执法机关报告,协助执法部门开展查处工作。引导业主通过建立互联网群组等线上或者线下方式开展违建监管,加强与小区互联网群组管理人的沟通联系,为小区居民开展违建监管提供指导。

6.小区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和省住宅物业管理等规定,履行自治公约和管理规约,依法配合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和违建执法机关开展违建治理工作。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积极支持配合小区做好违建治理工作,严禁参与违法建设。

7.违建执法机关接到小区违法建设报告或者投诉举报,应当按照在建违法建设快速查处机制等相关要求,及时消除新增违建,有效遏制违法建设势头。

三、保障措施

1.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加强对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督查力度,将违建治理考核与新交付小区违建巡查效能、处置结果等直接挂钩。对新交付小区随机抽查,对事实形成的违建挂牌督办。对抗拒执法、拒不整改的违建业主,责成有权部门采取联合惩戒手段,提升管控效能。同时,应积极推进新交付小区“无违建小区”创建活动,并将创建结果纳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年度绩效考核。

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城管、住建等部门与物业公司建立新交付小区违法建设管控联动机制,对新交付小区违法建设通过联合执法等方式开展整治。

3.违建执法机关可以持生效法律文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暂停办理与涉案房产相关的审批、登记等手续。

违建执法机关应当将逾期不履行限期拆除决定自行拆除的企业或公民信息及时报送至市信用管理部门,记入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由市信用管理部门通过“信用连云港”网进行公示。

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参与、实施违法建设的,违建执法机关应当衔接纪检监察机关和有权部门开展问责追究。

4.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新入住小区设立联勤联动工作站,城管、住建等部门执法人员进站值岗,建立健全新交付小区违建发现、应对、处置、反馈等工作流程,实现违建闭环高效处置。

5.新交付小区违建信息未及时上报,导致违建处理不及时或已建成的,由负责巡查上报的物业公司、社区网格员或执法人员承担责任;收到违建信息未及时查处或查处不到位的,由违建执法机关承担责任;对未按要求依法、及时拆除违法建设的,由被县(区)人民政府责成拆除的部门承担责任。

6.住建部门应指导新交付小区物业公司履行劝阻、制止、报告、协查违建行为的职责,纳入市物业服务企业综合评价体系。对经查实物业公司存在从事违法建设行为或默许、纵容、协助业主进行违法建设行为的,取消其参加评选物业管理优秀、示范住宅小区的资格。

7.各级政府应加强新交付小区违建治理和行政执法相关工作所需人员、经费、装备、场所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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