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68049301/2024-00033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 意见 |
发布机构: | 市城管局 | 发文日期: | 2024-06-11 |
文号: | 连城管函〔2024〕62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对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43401号提案的协办意见 | ||
内容概览: | 经研究,现对朱志刚委员提出的《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工作的提案》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 ||
时效: | 有效 |
市财政局:
经研究,现对朱志刚委员提出的《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工作的提案》提出如下协办意见,供你单位答复委员时参考:
目前,我局在查处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等相关案件时,根据《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八条规定“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市容环卫作业服务企业清运至指定的场所处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和第四十四条规定“餐厨废弃物实行集中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餐厨废弃物。从事餐饮服务、食品加工、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餐厨废弃物交给符合规定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置。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已责令当事人限期内自行整改,未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事项。
下一步,我局将根据职能划分,积极参与制定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细则,为逐步建设本市鉴定评估机构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