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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相关部分)》(CJJ/T149-2021)

信息来源:连云港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7-18 11:43 字号:[ ]

一、附属式户外招牌设施

(一)户外招牌设施不宜在6层以上建筑墙面上设置。除城市商业街、商业中心、专业市场等商业零售建筑集中地区域以及文体娱乐场所外,其他区域应在建筑3层及以上以品牌墙形式集中设置。

(二)户外招牌设施不应破坏建筑立面特征。同一栋建筑立面上相邻招牌的类型、尺寸、悬挂位置、出挑尺寸应整体协调。

(三)建筑物上的户外招牌设施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底层有独立出入口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招牌设施数量不应超过出入口个数。

2.底层同一经营主体的沿街门面外立面有连续隔断的,或坐落在道路拐角处的,可以分别设置。

3.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在建筑2层、3层的,只能在自身沿街外立面范围内设置1块招牌;建筑3层以上的宜在建筑外立面或场地上集中设置,数量不宜超过入口个数;不应于同一出入口处重复或层叠设置。

4.24小时营业服务、临街人行道宽度小于2.5m、步行商业街、特色商业街或商业街坊内圈等的办公、生产经营单位可增设1块小型侧招。

(四)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招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招牌设施宽度不应超过自身沿街门面宽度;设置于建筑顶层的招牌上缘不应超过建筑檐口或女儿墙上沿,设置于其他层的招牌设施上缘不应超出上层窗台或阳台下沿线;招牌设施高度与所在楼层层高比例不宜超过1:3。

2.有柱廊、骑楼或底层以上有出挑结构时,应在廊道内侧设置;当出挑部分离地高度小于3m时,可设于建筑出挑部分的外墙面上。

3.结合底层建筑出入口雨篷设置的招牌,应采用字符式或轻质结构,整体高度与底层层高比例不宜超过1:3,下缘不应低于雨篷下沿线,外表面不应超过雨篷四周边线。

4.集中设置的招牌面积不宜大于6层以下建筑外立面面积的30%。

(五)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招牌设施(侧招)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幢建筑上的招牌设施宜设置于建筑外立面的同一基准线上,悬挂角度应与建筑外立面成90°角。

2.招牌设施外挑距离不应大于2m,高度不宜大于9m。

3.小型侧招最大边长及突出墙面距离均不应大于0.7m,不宜超过建筑二层设置。

(六)户外招牌设施不宜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不应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当必须突出道路红线设置时,应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位于人行道上空时,3m以下,不应突出;3m及以上,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m。

2.当位于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时,4m以下,不应突出;4m 及以上,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m。

(七)户外招牌设施不应遮挡窗户。

二、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精神堡垒等)

(一)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数量不宜超过所属建筑主要出入口个数。

(二)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设置后单侧行人通行宽度不应小于4m,场地宽度小于5m的区域不应设置。

(三)竖向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最大宽度不应小于1.5m,最大高度宜符合表表(1)的规定。

表(1)竖向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最大高度(m)

设置场地宽度

招牌最大高度

5≤W1≤10

3

10< W1≤20

5

W1>20

10

注:W1是指招牌设施所在场地的最小宽度

横向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最大高度和宽度宜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横向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最大高度和宽度(m)

设置场地宽度

设施最大高度

设施最大宽度

15≤W2≤20

1.5

5

W2>20

2

8

注:W2是指设置场地与招牌平行方向的最小宽度。

三、运行管理一般规定

户外招牌设施在设置期内,宜每年进行安全检测。当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有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测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应立即拆除或整改,整改后应重新进行安全检测。达到设计工作年限的,应予以拆除。

注:住建部《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2022版)》中“户外招牌”设施既“店招标牌”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