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送达公告
当事人:李娜
身份证号码:3207061977****0524
地址:秦东门大街257号1单元202室
经查,秦东门大街257号1单元202室户主为李琪(已去世),你为户主的二女儿,目前该房屋实际使用人为黄孝芝(户主配偶)。秦东门大街257号1单元202室北侧扩建砖混结构一层房屋,东侧扩建东西长3.37米,南北宽4.25米,面积为14.32平方米;中间扩建东西长0.97米,南北宽2.5米,面积2.43平方米;西侧扩建东西长2.35米,南北宽1.37米,面积3.22平方米。建设面积共计19.97平方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限你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设。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苏连城执限拆决〔2024〕8号),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送达。
如不服上述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连云港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将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