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资研发中心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1.在江苏设立的外资企业或其内设的独立部门,2.有明确的研发项目,3.有固定的研发场所,4.有专门的研发设备,5.有专职的研发人员,6.研发总投入不低于200万美元。
二、满足什么条件可以享受政策?
答:1.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2.研发人员不低于80人,3.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4.3年以内无严重失信行为。
三、主要的政策优惠是什么?
答:1.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2.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用品主要包括科研用设备、试剂、软件、资料载体等)
四、向谁申报?
答:向各设区市商务局、县(市)商务局、江苏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申报。如:南京玄武区企业—南京市商务局;昆山市企业—昆山市商务局;自贸试验区连云港片区企业—自贸试验区连云港片区管委会。
五、何时申报?
答:每年两次,5月20日前和10月20日前。
六、需要报送哪些材料?
答:1.申请书,2.《外资研发中心申报进口税收政策审核表》,3.营业执照复印件,4.审计报告复印件和研发中心财务报表复印件,5.研发费用总投入明细,6.设备购置清单,7.研发人员名单,8.外商投资企业年度信息报告书。
七、如何获知是否申报成功?
答:通过认定的: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南京海关、省税务局联合发布认定结果。未通过认定的:单独向企业提供书面审核意见书。
八、何时可以享受政策?
答:自名单印发之日后第20日起开始享受政策。如:11月1号印发文件,11月20日开始享受政策。
九、如何进行复核?
答:1.完成外商投资企业年度信息报告,2.填写上一年度研发及经营活动情况表。
十、哪些变更需要及时报送?
答:外资研发中心发生企业性质、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在30日内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省商务厅。
(来源:江苏商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