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68052359/2023-00005 | 信息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
发布机构: | 连云港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中心 | 发文日期: | 2022-11-04 |
文号: | 无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招标投标负面行为清单(修订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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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招标投标负面行为清单(修订版)》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市场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招标投标市场,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连云港市招标投标负面行为清单(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连云港市招标投标负面行为清单(修订版)
连云港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 连云港市水利局
连云港市卫生和健康委员会
2022年11月4日
附件:
连云港市招标投标负面行为清单(修订版)
一、招标人负面行为清单
(一)应当招标未招标
1.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
2.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未依法进行招标;
3.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
(二)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1.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或者采用邀请招标未经批准的。
(三)规避招标
1.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2.以支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
3.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
(四)应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而未进
1.纳入公共资源交易清单目录的项目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五)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1.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六)招标公告不规范
1.招标公告未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2.未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3.未在国家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或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
(七)对投标资格的要求表述不完整
1.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中未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八)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1.招标中要求投标人报价不得低于规定的限价。
(九)未按规定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提出相应要求
1.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未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十)招标文件中未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1.在招标文件中未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十一)未合理划分标段(标包)、确定工期(供货期)
1.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标包)、确定工期(供货期)的,未合理划分标段(标包)、确定工期(供货期)的。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分割标段。
(十二)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1.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2.设定投标人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
3.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4.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5.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6.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将国家行政机关或授权机构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
7.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8.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9.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技术标准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
10.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设立分支机构;
11.其他违反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的行为。
(十三)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1.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十四)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之日不符合规定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相关规定期限。
(十五)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1.在施工、货物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的或超过80万元;
2.在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或超过10万元;
3.限定投标保证金只能以现金或转账形式提交。
(十六)无故终止招标及终止招标后未按规定办理
1.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
2.招标人终止招标的,未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未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十七)超标准收取履约保证金
1.履约保证金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十八)违规指定分包人
1.招标人直接指定分包人。
(十九)开标程序不符合规定
1.开标未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2.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二十)违规组建评标委员会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
(二十一)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1.明示或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评标标准、实施不客观公正评价;
2.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
(二十二)要求或允许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要求或允许投标人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十三)定标前违法与投标人就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1.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
(二十四)未依法定标
1.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未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方法确定中标人;
2.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二十五)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1.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满意,故意拖延时间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2.招标人意向中标人没有入围,故意拖延时间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十六)违法改变中标结果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二十七)不按招标投标约定签订合同
1.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2.招标人和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十八)未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
1.招标人未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十九)未按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
1.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未在规定期限内给付。
(三十)违规使用未中标人技术方案
1.勘察设计项目招标人或者中标人采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未征得未中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未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三十一)违规开展投标报名
1.设置投标报名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
2.随意改变法定招标程序。
(三十二)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7.招标人与投标人签订“阴阳合同”或“低中高结”。
(三十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异议
1.违规拒收投标人异议函,自收到异议之日起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
2.做出答复前,未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
(三十四)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调查
1.对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中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调查有关情况的行为不予以配合。
(三十五)不依法保管档案
1.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招标档案。
二、投标人、中标人负面行为清单
(三十六)不提交履约保证金
1.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三十七)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1.中标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三十八)转包、违规分包
1.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投标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2.在合同未约定或者未经招标人同意的情况下,中标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三十九)违法签订合同
1.中标人与招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中标人与招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四十)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1.不同投标人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2.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
13.与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或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政监督部门人员等行贿谋取中标。
(四十一)弄虚作假投标
1.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
2.使用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
3.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4.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5.低于成本报价或者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等违法违规方式参与竞标;
6.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四十二)不配合监督部门调查处理
1.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时不予配合。
(四十三)无故不签订合同
1.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四十四)出让资质证书
1.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
(四十五)违法投诉
1.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
三、招标代理机构负面行为清单
(四十六)不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1.招标代理机构未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未遵守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四十七)违规参与投标或代理投标
1.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四十八)非法经营
1.以营利为目的收取高额的招标文件等资料费用;
2.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
3.背离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提出的违法要求;
4.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5.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擅自销毁向招标人提交全套招标档案资料。
四、评标专家、评标委员会负面行为清单
(四十九)未按规定回避
1.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但未更换的。
(五十)未按规定评标
1.未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2.将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作为评标的依据;
3.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未书面通知该投标人;
4.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做出澄清、说明,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5.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未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6.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7.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
8.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
9.发现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影响履约的,不得直接否决投标。
(五十一)私下接触投标人
1.未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五十二)透露评审情况
1.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和评标项目;
2.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在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3.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
(五十三)索取额外报酬
1.不得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
五、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人员负面行为清单
(五十四)限制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1.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2.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五十五)干涉招标人招标
1.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
2.设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五十六)干涉、影响投标人投标
1.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2.非法干涉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
(五十七)干预、影响评标委员会评标
1.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2.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3.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
(五十八)不及时公布行政处罚结果
1.行政处罚结果不及时反馈当事人并向社会公开。
(五十九)损害营商环境行为
1.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2.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
3.无正当理由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或者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4.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妨碍市场主体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