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68052359/2016-00048 | 信息分类: | 综合政务 / 通知 |
发布机构: | 连云港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中心 | 发文日期: | 2016-10-20 |
文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内容概览: | 差旅费管理办法 | ||
时效: |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心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中心差旅费管理工作,根据中央、省、市财政部门关于国内差旅管理相关要求,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连云港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差旅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
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连云港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市财政局《连云港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连财行[2015]1号)、《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连财行[2016]1号)、《转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连财行[2016]3号),并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连云港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市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市级常驻地海州区(不含浦南镇、板浦镇、锦屏镇、新坝镇、宁海街道、岗埠农场、云台农场)、连云区(不含宿城街道、高公岛街道、徐圩街道、板桥街道、前三岛街道、东辛农场、青口盐场)以外、市域范围以内,及连云港市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本中心工作人员出差前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由出差人员填写《连云港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公务出差审批单》,经中心领导批准,事后由财务人员凭审批单、差旅费报销单等报销。未经批准的,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厅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厅级以上及相当职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而改乘软座的,不给与补助。
如遇出差处置突发事件、处理特别紧急公务等特殊情况,没有相应等级交通工具可选择时,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乘坐上一等级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住宿费
第九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执行省财政厅公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
第十一条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不作定点饭店、具体房型以及2人1间等硬性规定),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执行市财政局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市域范围以外,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新疆、西藏、青海三地为120元)。常驻地以外、市域范围以内的,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除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况外,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其出具收取证明。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市域范围以外,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常驻地以外、市域范围以内的,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
工作人员在市级常驻地范围内的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交通补贴保障,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使用公务用车出行的,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以自备车辆公务出行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按第十三、十六条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除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况外,应自行支付交通费用并收取相关凭据。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应在差旅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发票等相关凭证,出差人员对其真实性负责。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一条单位财务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各项开支,未按照规定开支的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和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应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发票为凭据按规定标准计算报销。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凭住宿费发票计算报销。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报销。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可凭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三条单位财务人员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建立健全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强化经费预算约束,严格控制差旅费规模。相关领导、财务负责人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相关人员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离开常驻地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所在单位不予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七条按照组织安排,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回原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工作期间的出差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江苏省省级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人/天
序号 |
地区(城市) |
住宿费限额标准 |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
|||||||
旺季 期间 |
旺季上浮价 |
上浮比例 |
||||||||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
正副厅长及相当职级人员 |
其他人员 |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
正副厅长及相当职级人员 |
其他人员 |
|||||
1 |
北京市 |
1100 |
650 |
500 |
||||||
2 |
天津市 |
800 |
480 |
380 |
||||||
3 |
河北省(石家庄) |
800 |
450 |
350 |
||||||
4 |
山西省(太原) |
800 |
480 |
350 |
||||||
5 |
内蒙古(呼和浩特) |
800 |
460 |
350 |
||||||
6 |
辽宁省(沈阳) |
800 |
480 |
350 |
||||||
7 |
大连市 |
800 |
490 |
350 |
7-9月 |
960 |
590 |
420 |
20% |
|
8 |
吉林省(长春) |
800 |
450 |
350 |
||||||
9 |
黑龙江省(哈尔滨) |
800 |
450 |
350 |
7-9月 |
960 |
540 |
420 |
20% |
|
10 |
上海市 |
1100 |
600 |
500 |
||||||
11 |
江苏省 |
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镇江市 |
900 |
490 |
380 |
|||||
徐州市淮安市盐城市连云港市宿迁市扬州市泰州市南通市 |
900 |
490 |
360 |
|||||||
12 |
浙江省(杭州) |
900 |
500 |
400 |
||||||
13 |
宁波市 |
800 |
450 |
350 |
||||||
14 |
安徽省(合肥) |
800 |
460 |
350 |
||||||
15 |
福建省(福州) |
900 |
480 |
380 |
||||||
16 |
厦门市 |
900 |
500 |
400 |
||||||
17 |
江西省(南昌) |
800 |
470 |
350 |
||||||
18 |
山东省(济南) |
800 |
480 |
380 |
||||||
19 |
青岛市 |
800 |
490 |
380 |
7-9月 |
960 |
590 |
450 |
20% |
|
20 |
河南省(郑州) |
900 |
480 |
380 |
||||||
21 |
湖北省(武汉) |
800 |
480 |
350 |
||||||
22 |
湖南省(长沙) |
800 |
450 |
350 |
||||||
23 |
广东省(广州) |
900 |
550 |
450 |
||||||
24 |
深圳市 |
900 |
550 |
450 |
||||||
25 |
广西(南宁) |
800 |
470 |
350 |
||||||
26 |
海南省(海口) |
800 |
500 |
350 |
11-2月 |
1040 |
650 |
450 |
30% |
|
27 |
重庆市 |
800 |
480 |
370 |
||||||
28 |
四川省(成都) |
900 |
470 |
370 |
||||||
29 |
贵州省(贵阳) |
800 |
470 |
370 |
||||||
30 |
云南省(昆明) |
900 |
480 |
380 |
||||||
31 |
西藏(拉萨) |
800 |
500 |
350 |
6-9月 |
1200 |
750 |
530 |
50% |
|
32 |
陕西省(西安) |
800 |
460 |
350 |
序号 |
地区(城市) |
住宿费限额标准 |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
||||||
旺季 期间 |
旺季上浮价 |
上浮比例 |
|||||||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
正副厅长及相当职级人员 |
其他人员 |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
正副厅长及相当职级人员 |
其他人员 |
||||
33 |
甘肃省(兰州) |
800 |
470 |
350 |
|||||
34 |
青海省(西宁) |
800 |
500 |
350 |
6-9月 |
1200 |
750 |
530 |
50% |
35 |
宁夏(银川) |
800 |
470 |
350 |
|||||
36 |
新疆(乌鲁木齐) |
800 |
480 |
3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