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68052359/2011-00001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通知 |
发布机构: | 连云港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中心 | 发文日期: | 2011-09-20 |
文号: | 苏建城〔2011〕416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江苏省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验收标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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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
关于印发《江苏省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验收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苏建城〔2011〕416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与
运行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数字化城市管理
系统验收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城管局、苏州市市容市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保障系统运行效果,全面提升我省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水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建设导则(试行)》(建城〔2009〕11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57号)等文件要求,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验收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江苏省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2.江苏省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验收标准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县(市)
人民政府。
附件1:
江苏省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有效保障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效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建设导则(试行)》(建城〔2009〕11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57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运行、管理与验收,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全省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对市、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方案的评审以及系统运行验收等工作。
设区的市城市管理部门指导所辖县(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方案审核,参与县(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实施方案的评审和系统运行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工作方案
第四条市、县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方案;设区的市城市管理部门应指导所辖县(市)制定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方案。
第五条工作方案应坚持统一标准、因地制宜,整合资源、厉行节约,创新求实、科学评价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工作方案应充分体现城市管理体制创新,体现监管分离原则,构建相对独立的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明确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的职能、编制、资金保障以及实施范围等内容;构建管理流程,实行闭环管理。
第七条设区的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方案须报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同意后,编制实施方案。县(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方案须报设区的市城市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编制实施方案。
第三章实施方案
第八条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内容、时限进度、资金保障及各部门分工等要求,组织编制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实施方案。
第九条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实施方案应当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T106)、《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绩效评价》(CJ/T292)、《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监管案件立案、处置与结案》(CJ/T315)等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编制,并在建立GPS(全球定位系统)、GIS(地理信息系统)、RS(遥感空间信息系统)的基础上,采用城市部件、事件管理法进行管理。
第十条实施方案应当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建设导则(试行)》的要求;设区的市与所辖县(市)的系统平台应相互兼容并预留联接接口,并为今后的扩容升级、网络互联和信息共享奠定基础。
第十一条数字化城市管理的GIS系统在电子政务外网或者专网(与因特网逻辑隔离)中运行的,大比例尺电子地图应当经过技术手段进行去密处理,以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第十二条市、县编制的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方案需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待评审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须严格按照经论证修改完善后的实施方案开展建设工作。遇有重大调整事项须及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四条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中涉及采购的项目均须实行公开招投标,并建立后期服务响应机制。
第十五条加强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中项目进程与质量的监管控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针对系统集成和地理数据采集分别设置监理,确保项目数据准确和建设顺畅。
第五章系统运行
第十六条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应覆盖城市建成区,城市管理相关内容应当全部纳入系统。正式运行的实施范围不得低于实施方案的规定,相关专业部门应当有案卷流转。
第十七条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制度健全,有《操作规定》、《指挥手册》等规范性管理文件,管理责任明确、派遣指挥规范。
第十八条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绩效评价》(CJ/T292)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绩效评价体系。数字化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数据分析体系,并撰写月度运行分析报告。
第十九条数字化城市管理评价制度健全。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有专门的监督管理办法,有规范完备的立案、结案标准,定期对城市管理相关专业部门实施长效化绩效考核。
第二十条系统运行正常,上报、立案、派遣、处置、核查等运行环节流畅、稳定,内部考核实施节点控制。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案卷回退、作废、延期、缓办等处置的审批程序和台帐,并严格控制占比。
第二十二条各项运行指标应当达到《江苏省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验收标准》的规定,相关数据应当保存一年以上。
第六章系统验收
第二十三条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验收采取申报制。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连续、安全、稳定试运行达6个月以上,且能够达到快速发现、精确指挥、高效处置等实效,数据分析科学、评价合理,方可申报验收。
第二十四条市、县依照《江苏省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验收标准》,在设区的市城市管理部门预评估基本合格的基础上,形成预评估分析资料,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书面验收申请。
第二十五条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软件测试、数据库质量检测、网络及机房硬件环境等项目进行检测,并出具测试(检测)报告、质量评估报告。
第二十六条市、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城市,将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公布。验收不合格的城市应根据验收整改意见立即组织整改,待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行。
第二十七条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验收结果,将作为国家和省相关创建工作考核的基础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目前已在运行但尚未履行省(部)级验收程序的城市,应对照《江苏省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验收标准》,由设区的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预评估,评估合格的申请验收。
第二十九条列入国家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城市的,按照建设部《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试点实施方案》(建办城函〔2005〕40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程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2
江苏省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验收标准
城市:得分:
标准内容 |
考核要点 |
考核分值 |
考核方式 |
考核细则 |
扣分 |
一、组织机构建设 (25分) |
1、机构建设 |
8 |
听取汇报 查阅文档 |
1、按照监管分离的原则,建立相对独立的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4分)。不符合要求的,扣4分。 2、建立相互制约的内部管理体制,有效保障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高效运行(2分)。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3、区、街(镇)对应建立指挥中心,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工作量大、下属单位多的执行部门也可建立指挥中心(2分)。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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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度建设 |
8 |
听取汇报 查阅文档 |
1、建立并执行了有效的监督制度、处置制度、绩效评价制度,形成城市管理长效机制(4分)。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项。 2、绩效评价的成果纳入政府效能目标管理,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4分)。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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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队伍建设 |
9 |
听取汇报 查阅文档 |
1、建立专职的监督员队伍,配置比例每平方公里不少于1人(3分)。不符合要求的,扣3分;配置比例不达标的,扣2分。 2、建立专职的坐席员队伍,坐席员数量应根据信息总量、工作模式合理配置,并负责受理12319热线(4分)。坐席员数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扣2分, 12319热线未纳入系统受理平台的,扣2分。 3、建立专职的终端操作员队伍,负责接收数字化城市管理派遣案件与信息反馈工作,并对本部门的案件进行督办(2分)。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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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平台建设 (30分) |
4、软件系统建设 |
10 |
现场查看 查阅文档 |
1、系统应用软件必须包含监管数据无线采集子系统、监督中心受理子系统、协同工作子系统、地理编码子系统、监督指挥子系统、综合评价子系统、应用维护子系统、基础数据资源管理子系统及数据交换子系统(6分)。缺一个子系统扣2分。 2、根据实施方案拓展应用系统,如视频监控子系统、车载GPS监控子系统、大屏幕管理子系统等(2分)。未按方案实施的,扣1分/项。 3、功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各子系统能满足数字化城市管理的需求(2分)。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扣1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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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硬件系统建设 |
10 |
现场查看 查阅文档 |
1、硬件系统建设符合设计标准。整合相关部门资源,满足系统运行需求(2分)。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2、机房建设符合要求。消防系统通过地方消防主管部门验收;机房安装雷电防护系统,供电应配备不间断电源(2分)。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项。 3、网络环境应具有开放性、可扩充性、可靠性和安全性的特点,并建立网络管理制度和网络运行保障支持体系(2分)。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项。 4、建立灵活的备份和恢复系统,具有集中化的备份策略管理及备份任务监督功能,重要数据宜进行异址备份(1分)。未实施异址备份的,扣1分。 5、配备专用安全网络设备。建立安全访问机制,确保数据安全(2分)。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6、执行《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CJ/T293-2008)标准,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应具有无线通信数据传输功能和定位功能,与应用系统单次数据无线交换和传输时间不宜超过30秒(1分)。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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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础数据建设 |
10 |
现场查看 查阅文档 |
1、建立了1:1000地形图、正射影像图等基础地理信息为主要内容的城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2分)。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2、执行《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单元网格划分与编码规则》(CJ/T213-2005)标准,实施了本地区单元网格划分与分类编码工作(2分)。未建设基于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的地理单元网格数据库的,扣2分。 3、执行《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管理部件和事件分类与编码及数据要求》(CJ/T214-2007)标准,实施了管理部件和事件分类、编码及数据要求和数据普查工作(2分)。未建设基于地理单元网格数据库的管理部件和事件数据库的,扣2分。 4、执行《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地理编码》(CJ/T215-2005)标准,实施了地理编码数据普查工作(2分)未建设基于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的城市地理编码数据库的,扣2分。 5、地理空间数据存储和使用的安全、保密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2分)。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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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运行管理情况(30分) |
7、范围覆盖率 |
3 |
听取汇报 查阅文档 |
达到实施方案规定的实施范围。(3分)。未覆盖城市主要建成区范围的,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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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部门覆盖率 |
2 |
听取汇报 查阅文档 |
1、涉及城市管理的专业部门全部接入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1分)。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2、数字化城市管理案件覆盖各执行部门(1分)。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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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绩效评价 |
6 |
听取汇报 查阅文档 |
按照《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绩效评价》(CJ/T292-2008)建立绩效评价体系(6分)。未建立起完整的绩效评价体系的,扣6分;未定期实施考评分析与通报的,扣4分;考评分析会少于4次/年度的,每少一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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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运行指标 |
16 |
听取汇报 查阅文档 现场查看 |
1、立案正确率不低于95%(2分)。 2、派遣正确率不低于90%(2分)。 3、执行部门处置率不低于90%(2分)。 4、执行部门按时处置率不低于80%(2分)。 5、核查率不低于95%(2分)。 6、按时核查率不低于85%(2分)。 7、延期率和缓办率总量不超过3%(2分)。 8、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后各类市政监管问题处置效率数据对比(2分)。 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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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现场演示 |
3 |
现场查看 |
现场系统运行演示流程顺畅,操作熟练(3分)。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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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台帐资料情况(15分) |
12、项目建设 |
4 |
查阅文档 |
1、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立项申请与批复。 2、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方案、成立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等相关文件。 3、系统建设程序符合规定,工程招标等手续资料齐备。 4、系统实施方案论证专家评审意见和修改完善后的文本资料。 5、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系统软件测试、数据库质量检测、网络及机房硬件环境等项目测试(检测)报告、质量评估报告。 以上为基本文档,缺一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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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组织机构 |
2 |
查阅文档 |
1、市、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的文件(1分)。 2、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主要人员任免的相关文件(1分)。 以上为基本文档,缺一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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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制度文件 |
3 |
查阅文档 |
1、执行《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监管案件立案、处置与结案》(CJ/T315-2009)标准,市、县人民政府印发《数字化城市管理事部件立案处置和结案标准》和数字化城市管理考核办法的相关文件。 2、数字化城市管理相关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包括内部管理制度和考核细则、坐席员管理办法和考核细则、监督员管理办法和考核细则等)。 3、相关工作手册(指挥手册、事部件图册、坐席员工作手册、监督员工作手册等)。 以上为基本文档,缺一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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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技术文档 |
4 |
查阅文档 |
1、系统硬件实施方案、实施文档、测试文档、操作手册和验收文档等。 2、应用软件实施方案、实施文档、测试文档、操作手册和验收文档等。 3、数据普查实施方案、实施文档和验收文档等。 4、系统集成和数据普查项目监理方案、实施文档和验收文档。 以上为基本文档,缺一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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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试运行文档 |
3 |
查阅文档 |
1、上线试运行报告及月度分析报告。 2、系统修改调整方案。 3、验收相关汇报材料。 以上为基本文档,缺一项扣1分。 |
备注:1、《验收标准》设定的考核满分分值为100分,85分(含)以上为合格,低于85分为不合格。
2、各栏目中未予明确标注的分项分值,累计扣完为止。
3、考核中查阅文档涉及的资料和文件的有效期限以考核日期前12个月为准。